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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8〕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85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更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
1.准确界定文件范围。本通知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明确制定主体权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行政主体资格的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不得擅自将下级政府的法定职权规定由上级政府行使、将政府部门的法定职权规定由本级政府行使,将一个部门的法定职权规定由另一个部门行使。

3.严禁越权发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与同一级别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设定撤回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变更或者终止执行既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条件。

4.严控发文数量。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控规范性文件制发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上级来文,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是否发文要深入研究、区别对待,不得照抄照搬照转、简单地以文件“贯彻”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内容相近的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合并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未经本级政府授权,部门不得向下级政府下发文件。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翻印。

5.严把文件质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没有必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制定或者暂缓制定。强化“四个意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吃透上级政策精神。强化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厘清实际管理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具体明确、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新政策、新举措,找准突出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回应群众关切,推动问题解决。强化精准发力,突出地方特色,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强化务实管用,建立的制度要切实可行,采取的措施要具体明确,操作流程要清晰明了。强化严格规范,贯彻落实好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周密,文字精练、准确。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6.严格制发程序。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确保文件制定程序正当,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7.认真评估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评估,对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等进行把关。其中,对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风险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8.广泛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广开渠道,察民情、听民意、汇民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能仅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意见和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及时说明理由。

9.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6号)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初审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制定依据对照表、政策解读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制发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可以按照规定函请合法性审查机构提前介入合法性审查工作。文件内容涉及公平竞争事项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文件的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0.坚持集体审议。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乡(镇)长办公会议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未经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做到有据可查。主要领导不得在其他参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的意见。

11.及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应当自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其中,市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审查登记后方可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不得依申请公开,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12.落实同步解读机制。起草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第一时间在门户网站或媒体发布解读材料。要提高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