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教〔201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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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报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起,对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学生实施助学贷款代偿。现将《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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