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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药物研究所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药物研究所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的复函

琼地税函〔2012〕502号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减免海南省药物研究所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琼食药监财函[201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海南省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省药物研究所)和海南省实验动物中心(以下简称省实验动物中心)为你局下属事业单位。其中,省药物研究所为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属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 省实验动物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属于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按照建设规划,在省药物研究所的土地上建设了省实验动物中心。
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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