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合人社秘〔2018〕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5月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根据《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登记号:HFGS-2017-159),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如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0年,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继续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保缴费至满15年,也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
二、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征求本人意见,如选择办理“延长缴费”手续,需填写“合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延长缴费申请表”(附件1),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档案、填写书面意见,参保单位或个人持该申请表在养老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我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可在单位延长缴费,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非我市户籍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照上述程序在单位延长缴费,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