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豫政〔2015〕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推进美丽河南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

  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与改造的提速,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建筑垃圾是城市矿产,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节约大量土地、天然原材料、煤炭等资源能源,每资源化利用1亿吨建筑垃圾,可节省堆放占地万余亩,减少取土或代替天然沙石千万立方米,节省标准煤500万吨;可减少污染,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指标;可新增就业岗位,带动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对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四个河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6年,省辖市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到2020年,省辖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县(市、区)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三、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

  (一)规范处置核准。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行为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二)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包括拆除在内的施工工地管理,施工工地必须设置相关防污降尘设施,硬化施工道路和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驶出工地车辆经冲洗后方可上路行驶;要有待运建筑垃圾覆盖设施,防止出现工地扬尘。

  对占用农田、河渠、绿地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的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开展治理,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填河等问题。

  (三)推行分类集运。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可回用金属类、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类分别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环保部门专项验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拆除。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要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强化运输管理。建筑垃圾要由专业的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卫星定位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加强驾驶人员培训,严禁超载、超速、闯信号行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严格消纳管理。从事建筑垃圾消纳的企业,消纳场用地要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具有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建筑垃圾消纳企业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关闭的,要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四、推动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化

  (一)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特许经营、循环利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机制。各地要建立完善的特许经营招标投标、运营监督、市场准入退出、履约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授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或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权,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处置。

  (二)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包括运输费、处置费)。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要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监管方联动机制,产生方要将垃圾处理费纳入工程预算并预交到监管方开设的专用账户,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经产生方、监管方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监管方既可由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充当,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充当。

  (三)培育示范典型。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发挥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方面的带动作用。

  五、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一)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是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各地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二)完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体系。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相关标准体系,编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