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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4〕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房产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制定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日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房产局市水务局
市审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保障校舍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覆盖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覆盖范围。覆盖范围为全市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校舍是指中小学占有、使用的各类教育教学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内教师周转房、行政办公用房、厕所、围墙、校门以及其他附属用房等。重点为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活动密集场所。

(二)总体要求。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市情、县情、校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三)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年检制度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必要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或抗震鉴定。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产、地震、国土等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校舍排查主要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排查结果要形成规范的校舍安全排查报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利用暑期维修时机,组织所属学校对校舍、学校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完成。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校舍安全的,要在复课前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并组织校舍信息管理人员及时将校舍排查结果和隐患情况录入到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中。

2.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校舍,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产部门视不同情况,组织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或抗震等鉴定。

(1)对安全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的,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设计使用年限剩余不足5年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结构安全性鉴定;对经过大修或加固的,一般校舍经鉴定后改变用途作为重点设防类校舍使用的,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构安全性鉴定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各级房产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或房屋鉴定单位及时进行鉴定。

(2)对国家颁布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所在区域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无法满足要求、需进一步鉴定的校舍,及时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各级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每年将排查鉴定费用列入年初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市直属学校鉴定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3.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和完善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各地依据排查鉴定情况,建立安全档案,逐校逐栋形成规范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报告和真实、准确的鉴定报告,及时把校舍排查鉴定结果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安全基本情况。

(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各级教育部门依据有效的鉴定报告结论,确定校舍维修改造等级。维修改造等级一般包括日常维修、大修改造、抗震加固、拆除重建。项目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学校实施。

1.日常维修主要包括屋面、梁柱、墙体、楼地面、地下室、水电安装、栏杆扶手、消防设备、防雷设施和门窗玻璃等附属设施的维修及改造。2.大修改造由学校依据鉴定结论,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大修改造计划和预算,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在落实改造资金后,按照相关基建程序实施。

3.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抗震鉴定结论,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或拆除重建方案和图纸设计,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4.对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突发性校舍安全隐患或校舍损毁等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作为应急项目另行安排资金,及时处理。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5.各级学校根据上一年度排查、鉴定情况,于上年12月底前,初步拟订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筹集方案,以书面形式按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和预算安排。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地震、水利、气象等部门核实维修改造的必要性和工程量,估算维修资金,研究资金来源,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分类分步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年度实施计划,市级于3月底前将全市实施计划上报省教育厅。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体制。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必须严格实行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项目施工申报和质量管理参照《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合建设〔2010〕17号)文件要求执行;必须严格落实项目管理三人小组制度,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分片包干责任人、项目学校领导、学校质量安全监管员组成三人小组,对工程施工各环节实施全程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校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高于本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如新建学校场址的学生人数在1200人以上,需要专门做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校舍建在地质、气象灾害易发区内的,要进行地质、气象灾害危险性评估。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水库下游区及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