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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构建高水平创新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突出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和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结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政策,优化流程,改进管理,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扩大在科研项目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权限。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1.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设备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从严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等费用。

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其他费用。(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2.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在评审时允许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经费测算说明,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3.下放预算调剂权

在市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4.试行经费包干制

在市级人才类、科技战略研究类科研项目中试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1.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市级“揭榜挂帅”科技项目依据合同约定的“里程碑”时间、交付物、考核指标、考核方式等情况,拨付财政资金;其他市级科技项目可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拨付财政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应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到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2.改革经费拨付制度

对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市级科研项目,可将财政科研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市科技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及结余情况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对科研经费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3.加快经费拨付进度

市财政局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按照市级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将预算指标预拨到市科技局。探索试行部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拨付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重要程度、资金需求紧迫性等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部分项目经费,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市科技局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项目计划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30日内将首笔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4.改进结余资金和补助类资金管理

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以后补助、奖励形式获得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结余资金和补助类资金管理,健全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研项目,验收结果为“结题”的,市科技局应及时将结余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因故终止执行的,应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及时将结余资金及用于项目科研活动之外的财政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被撤销的,应及时将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结余资金规模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评审经济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1.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及软件开发、科技战略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2.探索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

研究制定关于对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开展稳定支持的实施意见。在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市属转制院所等领域率先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工作,并逐步向其他稳定支持领域拓展。试点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确定。在绩效目标完成良好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单位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试点单位探索完善奖励经费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市科技局、依托单位负责落实)

3.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太原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结合相关聘用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4.明确专家咨询费用标准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等符合《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试行)》A层次人才的,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重大科技项目不高于20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重大科技项目不高于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网评、函评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重大科技项目不高于500元)。(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5.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审核。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其绩效工资总量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之内核定。市属国有企业科研人员以及在科研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管理。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6.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用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部分不低于70%;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可提取部分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财务等科技成果转化辅助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办理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手续。(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1.减少项目信息重复填报

建立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除涉密项目或申报通知另有规定外,减少纸质申报材料份数,逐步实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无纸化申报,将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格进一步整合优化,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在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内已提供过的信息,形成科研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数据调用,减少科研人员重复填报。(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2.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加强科研财务助理队伍建设,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测算、调剂、报销、政府采购、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可由本单位人员担任,也可聘用外部人员,均应支付劳务报酬。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单位经营收入等渠道统筹解决。科研财务助理配备情况作为立项评审、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3.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访谈以及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样本采集费、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费、临时雇用人员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对于管理、科研“双肩挑”的岗位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支出,可执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相关管理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积极跟进国家、我省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工作,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市税务局、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4.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

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施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选择部分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和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市级科研项目的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在市级人才类项目中试行自主验收和结题备案制。市科技局适时组织抽查。(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5.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国有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或政府采购预算时,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便利条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认定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家。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市财政局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设备采购的内部管理与监督,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做到全程透明、高效、可追溯。(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6.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方式

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单位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进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的便利性。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市外事办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1.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

持续加大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探索建立投贷联动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科技保险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探索利用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通过进一步加大让利幅度、建立容错机制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探索通过市人才类项目或与相关方共同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等负责落实)

2.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和项目组织方式

建立完善前引导和后补助相结合、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机制。

围绕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强化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综合运用竞争择优、定向择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项目组织方式。其中:对人才类项目、科技战略研究类项目可采取竞争择优方式;对市委市政府紧急交办的任务,优势单位明确、组织强度要求较高的限期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