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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17〕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卫计委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7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在全省提前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人口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标。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夯实稳固脱贫攻坚基础,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在全省提前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实现脱贫户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
1.落实农村低保政策。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推行农村低保金差额发放,对农村低保对象,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按月打卡发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排名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落实扶贫支持政策。对于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因病、因灾祸等原因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政府)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县(市)人民政府)

3.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由县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具体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卫生计生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卫计委,县(市)人民政府)

4.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对因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农村贫困人口,按照“救急难”机制要求,简化救助程序,给予高效快捷的临时救助。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农村低保户、农村贫困人口,统筹利用临时救助、特困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县(市)人民政府)

5.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农村低保户、农村贫困人口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对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缓解其生活和护理困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县(市)人民政府)

6.加强慈善救助。建立公开、便捷、高效的慈善救助对接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出资成立基金会、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或以冠名形式对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进行慈善救助,支持慈善机构积极开发和实施实物、劳务、智力、精神与心理等慈善救助形式,帮助困难群众解急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对象衔接
1.统一认定程序。县级民政、扶贫、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和农村贫困人口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加强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对认定工作,严格履行救助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程序,按照规定程序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县(市)人民政府)

2.完善认定办法。市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同时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就业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县(市)人民政府)

3.明确对象范围。县级扶贫部门要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贫困人口范围。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排查摸底,主动发现并及时将新增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责任单位: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标准衔接
完善调整机制。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达到条件时及时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