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办〔2017〕9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实名制管理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管理,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所辖区域内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并为对接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创造条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
二、明确职责分工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将项目实施实名制管理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相应工程款拨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工程监理企业负责加强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款(劳务费)申请表的审核,对上报工资表存在未足额支付情形的,要督促建筑企业整改,并在每月月报中通报并记录建筑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逾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监理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约谈建筑企业。对存在拖欠工资重大隐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三、严格落实责任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具体负责,并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对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的建筑工人应开展基本安全培训。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主管部门或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