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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若干意见
2020-12-18                             合国资办〔202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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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统称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关于国有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合政办秘〔2018〕141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对外捐赠原则、捐赠类型和范围,合理确定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审批权限,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合法规范操作。

二、遵循量力而行原则合理安排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规定的限额。对于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的重点监管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金额之和一般不超过20万元;对于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400亿元以下的重点监管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金额之和一般不超过40万元;对于资产总额在400亿元以上的重点监管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金额之和一般不超过60万元。上述资产总额是指上一年度企业经审计的合并资产总额(不含所属重点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金额之和包含所属各级子企业(不含所属重点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金额,“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捐赠财产为非货币资产的,其价值以上月末该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准。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统一安排外,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进一步加强日常捐赠管理

(一)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拟订捐赠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相关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二)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

1.按规定由企业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