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8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竞得人是指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第四条 项目单位是标后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履行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竞得人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与竞得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后综合管理制度,开展标后抽查,管理项目履约信息,依法依规查处竞得人违约行为,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体系。
各县(市)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上述标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园、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七条 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违约责任追究。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按约定提供合同履行必要条件,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三)加强合同履约日常管理,建立并执行与合同履行相适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四)合同履约完毕后,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结算;
(五)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反馈项目履约信息;
(六)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情形,应当督促竞得人纠正整改。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间未完成整改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
(七)发生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等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反馈;
(八)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确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标后监督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与竞得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依据未备案合同支付合同款项;
(三)擅自更换主要设备、材料、货物及关键岗位人员;
(四)不按规定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
(五)故意隐瞒竞得人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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