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拟废止】
2015年12月12日 豫财社〔2015〕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征求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意见的通知》 ( 2024-07-04 )规定, 拟废止。
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有关县(市)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问题,更好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 豫政〔2014〕24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现就我省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目标任务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及国家部委要求,将豫政〔2014〕24号文件提出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和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及财社[2014]113号文件提出的“尽快出台有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的要求细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有效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有效缓解部分老年人的实际困难;推动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力争“十三五”期间,全省范围内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内容丰富、衔接紧密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确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类型日益丰富,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均等。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因地制宜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政策。同时,根据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类指导,制定具体可行、有针对性的补贴方案,提高补贴政策的实效。
(二)统一要求,分散决策。 各市县要按照豫政〔2014〕24号文件要求,尽快出台有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保障措施。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自主决定。
(三)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各市县在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时,要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既要考虑这部分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也要做好新出台的补贴政策与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补贴政策要公平、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补贴内容
(一)补贴范围。补贴人员范围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其中: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原则上是指80岁以上(含80岁)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等人员,需经县、乡级民政部门核定;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是指60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核定。各市县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经济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