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安装、建设的机械式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械式停车设施,是指以立体化方式存取停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条 鼓励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四条 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市区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的管理、监督等工作,依法办理机械式停车设施相关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类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机械式停车设施施工前告知及使用登记等手续,对机械式停车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成后的备案及对运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应纳入本市公共停车场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内。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安装机械式停车设施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作为项目申报人。
政府投资的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申报人。
第七条 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安装、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人,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安装、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项目申报人。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或利用自有已建成无人员活动的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申报人无需办理规划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在室外安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