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社〔20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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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省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配套改革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指导企业或行业尽快将此制度建立起来,以便进一步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由企业或行业集中管理使用。主要用干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职工住院才重症门诊慢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部分的补助对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在医疗费补助比例上给予适当照顾:对企业或行业确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负担的医疗费进行补助: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保费。
三、企业或行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企业和行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并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此办法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附件: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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