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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6〕4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社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延长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保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规定,女性参保人员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或失业职工身份参保的,如曾在企业工作(包括实际在企业参保缴费时间或视同缴费年限)满两年及以上,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应当在办理退休时征求本人意见,填写“合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申请单”(附件1)。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须具有本市户籍,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未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的缴费期间,不予认定为“延长缴费”时间。

退休审批部门在审核后,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出具“延长缴费人员情况告知单”(附件2),由参保人员持“告知单”在养老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三、2011年7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可逐年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