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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的通知
豫发改公管〔2021〕7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发改法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8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水平,构建开放共享、公平公正、竞争有序、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优质高效、资源共享原则,不断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切实履行平台管理义务,确保平台内交易动态留痕,保障进场交易项目程序合法、数据真实、公开透明。按照各行业交易和监管规定,拓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功能,不断优化场所预约、专家抽取、交易见证等服务事项线上办理,实现线上线下相融合和不见面服务常态化。

实行与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相适应的流程化管理运行模式,根据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和招标人需求,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保障平台规范运行。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等。

本规则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二章  进场准备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咨询方式包括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等。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咨询范围内的事项,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咨询或办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获取市场主体信息,凡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不得对市场主体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章  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布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公告提供服务。

第八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程序,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发布。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依法确需修改的,需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办理项目登记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必要提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调整的材料。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及时办结项目登记。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提供网上场地预约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交易场地的,经招标人提交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统筹调度安排。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电子招标文件免费下载和电子投标文件传输服务。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签到、解密、澄清、答疑、生成开标记录表、异议、投诉等服务。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引导其将携带的通讯工具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存在指定地点。

评标(评审)区域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应当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监督室。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应当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确保评标(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以及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发布交易结果公示信息,应当包含专家打分情况、否决投标原因及异议(质疑)和投诉渠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涉及投标保证金的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上传电子交易系统后,一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标后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一项目一归档,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音视频等资料按规定归档。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目录清晰、起止时间明确,存放地点安全、保密,存放期限符合规定。

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并做好记录;应当按照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交易项目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将每项交易的主体信息、交易信息(含交易各环节信息)、专家信息、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实时推送至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并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按规定报送信息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因司法、仲裁、行政决定等认定交易行为违法、可撤销或无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合履行有关判决、裁定或决定。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要求,合理划分公共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办公等功能区域,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开放系统接口及数据库,实现与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根据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发展形势要求和监管实际需求,及时对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和功能拓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第三方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各类交易项目收费,已经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依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