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7〕147号》规定,将第十条修改为:“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增值税征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统计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市城乡建委 |
免收 |
2 |
人防易地建设费 |
市人防办 |
免收 |
3 |
白蚁预防费 |
市白蚁防治所 |
免收 |
4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市散装水泥办 |
免收 |
5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市墙改办 |
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