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管理的通知
合房〔2023〕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
各区住建局、建发局,商业银行,住房租赁企业:
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 建房规〔2019〕1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资金管理,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通过租赁、托管等方式获取房源,直接转租或对房源进行装修改造后转租,赚取租金价差的住房租赁机构,或以提供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服务名义,代收租金,变相转租,获取经营收益的住房租赁机构。
二、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程序,将住房租赁资金纳入监管。
三、纳入监管的住房租赁资金包括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的、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以及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向专户缴存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
单次收取租金不超过3个月、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或本通知印发前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与承租人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租赁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纳入监管。
四、新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和专户信息。已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60日内开立专户,并向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专户信息。
五、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场所公布专户信息,同时在网络发布平台、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资金监管风险警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住房租赁机构需要变更专户的,经机构注册地所在区 (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原开户行申请办理专户注销和重新开立,注销后再开立新专户。专户信息变更的,机构应同步更新开业报告信息。
七、住房租赁机构应主动向承租人出示其与银行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协助承租人将租金、押金存入专户,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管租金和押金。
八、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应全部存入专户,依据监管协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