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建〔2017〕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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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设局)、建发局(建管中心),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号)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方面的工作要求,推进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号)的全面落实,现就强化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立,加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管理
1、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可以单个施工许可项目单独设立账户,也可多个施工许可项目或建设项目共用一个账户,实施分账管理,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对应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
2、工程发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并满足:项目地基与基础验收前,不得少于合同约定工资性工程款总额的30%;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前,不得少于合同约定工资性工程款总额的7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全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
3、在建设项目地基与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工程发包人携带《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核查表》(附件)、工资性工程进度款银行转款凭证复印件、施工合同中含有工资性工程款价款一页的复印件(只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供),报项目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核查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4、项目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将工程发包人报送的资料建档留存,并签署核查意见反馈工程发包人。
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建设项目相应阶段验收时,应查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金额是否满足本条第2点要求。
6、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和专项抽查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核查《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核查表》中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对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