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体改〔2020〕7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发改法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河南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4日
河南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精神,围绕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程序性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应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民主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涉企政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负责企业家意见征求、意见处理反馈、政策宣传解读、接受执行监督、动态评估调整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包括:
(一)编制和制定专项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
(四)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
第五条 根据涉企政策类型,起草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一)涉及不同企业、行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权利义务等切实利益的综合性政策,应综合考虑不同规模和类型企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二)涉及特定行业、产业,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切实拓宽听取意见渠道。
(三)涉及特定地域的涉企政策,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听取地方企业家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四)涉及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的涉企政策,出台前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代表意见。
第六条 起草部门可依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也可采取自主邀请方式,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做到覆盖面广、结构合理、代表性强。
第七条 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民营企业家比例不低于70%。同时,应适当听取企业党组织书记和新生代企业家的意见建议。重点涉及国有企业的政策制定,也应广泛征求民营企业意见。
第八条 涉企政策起草前、拟定中、出台后,起草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
(一)涉企政策起草前,起草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二)涉企政策拟定中,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建立政企互动交流平台,开辟征求意见专栏,设置合理期限公开征求意见。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召开企业家代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企业家对拟出台政策的意见建议。
(三)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线上线下载体予以公开,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并密切关注了解企业家对涉企政策的反应反馈及意见建议。
第九条 起草部门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和反馈:
(一)起草部门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进行认真研究,对合理且可行的,应充分吸收和采纳;对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话回访等适当形式和企业家做好沟通,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对分歧较大的,可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