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财库〔2017〕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省级财政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5月 11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完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省级财政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库现金,是指省政府存放在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国家金库河南省分库的财政资金。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省级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不含1年期)。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河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支付利息。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包括定期例会制度等,每期操作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二章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郑州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八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应签订《河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团成员主协议》(以下简称存款协议),用于明确各方职责,并约束每期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行为。

  第九条 存款协议未尽事宜,存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有关规定执行。因国库现金管理制度调整需要修订有关内容时,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与存款银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商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将下月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操作信息。

  第十一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成立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人员构成。

  每次公开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省财政厅网站、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

  第十二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国库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遵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管理要求,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定价秩序。

  第十三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防范资金风险。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运作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度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三章 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十四条 存款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应按规定提供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质押,质押的国债和地方债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如有新的质押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河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登记省财政厅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具体质押操作。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及时向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开具划款凭证,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及时将资金划拨至存款银行。

  第十七条 存款银行收款后,及时向省财政厅开具定期存款证明,载明存款银行名称、账号、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内容。

  第十八条 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存续期内,省财政厅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第十九条 存款银行应于存款到期日足额汇划存款本息。本金和利息分别汇划,不得并笔。其中:本金划入省级国库;利息作为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时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存款本息划回省级国库后,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将存款本息划回信息通知省财政厅,并对质押品进行解押。

  第二十一条 存款银行应按规定在“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科目下设置“河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将“国库定期存款”增设及科目变动情况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按规定设置“国库现金管理”资产类科目,核算存款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额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