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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粮油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粮油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贸〔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加强省级粮油物资储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粮油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粮油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1月20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粮油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粮油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军粮筹措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8〕317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消化清理粮食风险基金暂付款以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的军粮供应、医药储备资金。实施期限为2022-2025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保障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意见;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跟踪指导项目实施;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消化清理粮食风险基金暂付款,提高军粮保障水平,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具体包括:

(一)消化清理粮食风险基金暂付款;

(二)军粮供应和监督管理;

(三)重大节日调剂供应;

(四)军粮供应站维修改造;

(五)医药储备贴息;

(六)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通过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其中:用于军粮供应和重大节日调剂供应的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用于消化清理粮食风险基金暂付款、军粮供应监督管理、军粮供应站维修改造和医药储备贴息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用于消化清理粮食风险基金暂付款的资金,在省级预算批复后立即拨付到位。

第八条  用于医药储备贴息的资金。省级医药储备承储企业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年度医药储备情况及储备资金贴息申请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并按照省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贴息资金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立即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