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秘〔2017〕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建部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初步方案》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 皖政办〔2016〕63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住建部、安徽省通知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探索建立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和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组建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全面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政府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市区两级租赁服务管理机构,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住房租赁备案率逐步提高。
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多层级、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国有租赁企业为引领、社会租赁企业为基础的住房租赁服务市场;基本建成信息共享、功能完备、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市场租赁主体
1.培育发展房屋租赁企业。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要求,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入规模较大的房屋租赁企业进入合肥市场,支持房屋租赁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做大做强。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市房产局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鼓励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3.组建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以市、区(开发区)国有公司为主体,分别组建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开展政策性和市场化的房屋租赁工作,负责本级建设、划转和盘活的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
1.划转一批房源。一是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公租房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纳入市、区(开发区)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运营、管理。二是将各区(开发区)拆迁安置后剩余闲置的安置房源,转为租赁住房。三是将闲置的公有住房,转为租赁住房。(市房产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2.建设一批房源。一是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人才公寓项目建设;二是开展租赁住房配建试点,在土地出让时明确配建比例,配建房屋由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或开发企业租赁运营;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合肥市情、符合市场需要的租赁住房项目。(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3.盘活一批存量房源。鼓励一批产权明晰、质量合格的存量房源进入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个人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购买、改建等方式筹集房源。(市国资委、市房产局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构建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体系
1.建设住房租赁交易服务政府监管平台。搭建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将各区(开发区)现有房屋租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