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异化交纳的通知
合建〔20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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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建筑业企业、项目业主: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合劳社秘〔2007〕96号)中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调整实行差异化交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对在建项目已实施“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异化交纳:
(一)一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企业,新开工项目减半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且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范的建筑业企业,新开工项目免于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一年内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或近两年内在肥无建设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以及首次进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新开工项目仍按原规定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连续两年内均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企业,新开工项目按原规定的120%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五)减半或免于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筑业企业,应在企业内部储备一定的应急支付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维权办)依据全市各级农民工维权管理机构或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因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的处理通报(含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信用扣分、清出市场等),认定建筑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