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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豫商豫才返乡创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豫商豫才返乡创业的通知
豫政办〔2022〕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豫商豫才回归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豫商豫才返乡创业、发展事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支持

  (一)支持豫商返乡创业。摸清国内外豫商分布情况,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鼓励各地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和省外河南商会建立服务站,以商引商、以才引才,吸引更多豫商返乡创业。积极构建交流合作平台,以人才引项目、以项目聚人才,促进更多人才和项目实现对接、合作,推动项目落地。通过项目合作、学术交流、聘任兼职等途径有计划地引进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区域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行业(领域)均可进入。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与外地客商同等的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作为村级后备力量进行培养,按程序优先推荐参加劳模评选或给予一定荣誉。将在城镇创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支持返乡创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科研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和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的,5年内保留其与原单位人事关系,期满后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大学生返乡创业。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返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新招用员工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退役军人返乡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省退役军人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用地保障

  (六)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各地在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为产业发展和豫商豫才返乡创业留足空间;在编制县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优先满足返乡创业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探索规划“留白”机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优先保障返乡创业项目建设。(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用地计划保障。各地要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其中,对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项目单独组卷,使用乡村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开辟“绿色”通道。对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征收入市和“增减挂钩”政策挖掘农村土地资源,保障乡村产业项目落地。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企业的,允许其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生产经营、亩产值低于一定数额的,可将土地回收再利用,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土地承包农户依法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鼓励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将相对闲置的承包土地流转给返乡创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60亩以上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返乡创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县级政府确定。返乡创业人员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给予种粮大户补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支持

  (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返乡创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放宽贷款条件,简化经办流程,缩短发放时间。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除中央补助外,省级与市县按照1∶1比例分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被评定为县级及以上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助力乡村振兴优秀项目、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返乡创业经营主体,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返乡创业经营主体,经金融机构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等,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免除反担保。鼓励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各类基金支持力度。支持政府设立的创投发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返乡创业项目,加大初创期、种子期投入,重点支持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鼓励社会各类投资基金支持返乡创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开展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对返乡创业人员及其创办的企业,经银行审核评估或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融资担保机构可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新反担保方式。返乡创业人员所有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