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算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豫财评审〔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预算评审机构服务预算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部门预算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效率,确保评审质量,根据《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2020〕5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预算评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预算评审操作规程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河南省预算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预算评审机构服务预算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部门预算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用于规范部门预算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程序。
第三条 预算评审机构在开展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预算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 评审依据
(一)部门预算项目评审依据
1.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 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
3. 相关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标准和资金管理办法;
4. 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5. 项目申报资料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和各组成部分费用明细;
7. 市场价格信息及相关历史数据;
8. 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依据
1.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 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
3. 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
4. 项目招投标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方案核准及执行情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5. 项目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施工管理文件;
6. 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7. 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
1. 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将列入财政部门年度评审计划的项目资料,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门,由预算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2. 报送单位送审的项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如资料为复印件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若送审资料不完整,预算评审机构一次性告知所需的资料清单并限期补报。补报资料后仍达不到评审条件的项目将退回不予评审。
3. 预算评审机构应对重大项目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评审时间和评审人员安排等内容。涉及评审经费的,应当包括评审经费解决渠道。
(二)评审实施阶段
1. 预算评审机构对部门预算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结(决)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2. 预算评审机构组织必要的现场勘察,核实评审项目有关情况,并形成勘察记录。
3. 预算评审机构对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4. 预算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就有关事项与报送单位及时进行沟通,重要事项必须书面确认。
5. 初审结束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评审完成阶段
1. 财政部门将初步评审意见征求报送单位意见。
2. 报送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3. 财政部门应与报送单位充分沟通,在吸纳合理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
4. 评审完成后应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相关资料,按照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章 部门预算项目评审
第六条 部门预算项目包括财政项目库中拟纳入年度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中细化和拟申请追加的项目。
第七条 部门预算项目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拟支出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项目预算是否超出相关标准,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数量、高估冒算价格,取费计税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政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二)项目相关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标准和资金管理办法;
(三)项目立项依据和背景资料(包括相关文件、领导批示等);
(四)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五)项目实施方案(工程类含设计施工图)、年度实施计划;
(六)项目预算及各组成部分费用明细、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
(七)涉及设备购置的项目,应列明设备购置清单(品名、规格型号、设备参数、数量、单价、选装件等);
(八)延续性项目,需提供以前年度项目支出财务明细账、凭证及资金执行情况统计表,相关协议合同及台账;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评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评审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和规模、工程量及单价、定额或指标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计取、各类费用组成等,重点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等进行评审。
第十条 项目建设程序性评审包括:项目立项及其审批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审批文件、建设标准和规模等的评审。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评审包括:工程量计算、综合计价、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的计取及材料价格等的评审。
第十二条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评审包括: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的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等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参照市场合理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预备费评审包括:对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单位申请审批(核准)项目概算的请示;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及批准文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编制的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概算书;
(四)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
(五)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送审前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确定。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结算方式的审查:竣工结算方式是否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相符。
(二)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正确反映。
(三)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查:工程量及单价是否符合定额和相关造价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相符,是否准确合理。
(四)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计取的审查:计费标准是否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取费基数是否正确。
(五)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
(六)建设标准、规模及内容的审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第十八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报审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招标答疑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有关补充协议;
(三)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四)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五)有效的施工现场签证;
(六)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经原设计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设计变更;
(七)在外地的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价格信息等相关资料;
(八)评审工作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六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评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评审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二十条 工程价款结算评审:审核各单项工程的结算价是否经过预算评审机构审定,如无应按第五章要求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评审: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建设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审批权限等。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核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算管理情况评审: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审核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支付的款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结算程序支付,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二)设备投资:审核设备采购的过程是否规范,采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