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合政秘〔2015〕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含义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本市户籍人员,由于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证,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三)在我市未取得居住证,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与适度救助相结合;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分类救助相结合;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
(四)坚持政府救助、慈善捐赠、社会互助有机结合。
四、临时救助的范围
(一)因病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二)就学临时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不包括就读研究生和以上阶段),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三)意外事件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四)其他临时救助。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予以救助。
(五)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绝提供真实情况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2.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五、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
(二)因就学导致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
(三)意外事件临时救助。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
(四)其他临时救助。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救助,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五)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同一事由享受其他部门相关渠道救助的,包含在内)。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六、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3.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5.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6.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主动发现受理。建立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主动发现救助管理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急难的情况。各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且每次入户不得少于两人,核查结果必须有被核查家庭签字确认。
(三)审批。
一般程序。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