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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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合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环保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环监测〔2016〕107号)及省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16〕2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环保部、省政府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坚持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加快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数据系统互联互通,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水平与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相适应,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二、全面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市环保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整合优化我市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六大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客观、准确、及时反映我市环境质量状况。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建成21个能监测不少于6项基本指标(PM2.5、PM10、SO2、NO2、CO、O3)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由国控(10个)、省控(5个)、市控(6个)点位组成的环境空气监测网,覆盖各县(市)区、开发区,并根据我市环境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10个国控点分别是:董铺水库、琥珀山庄、长江中路、三里街、明珠广场、高新区、庐阳区、滨湖新区、包河区和瑶海区,分别代表清洁对照区、居民区、商业区、交通区和混合区的城区大气功能区属性。5个省控点分别是: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各1个。6个市控点分别是:肥东县1个、长丰县1个、巢湖市3个,新站区1个。开展区域空气VOCs自动监测试点工作,在工业园区建设空气VOCs自动监测点。开展建筑施工场地扬尘监测试点。开展机动车排气移动监测。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主要公路、港口、码头等区域布设交通运输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建成由国控、省控、市控、县控点位组成的水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全市主要河流、湖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指标开展监测。国控点由23个手工监测和6个自动监测点位构成,主要分布在巢湖流域一、二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三级支流,共13条河流和湖库,监控全市重要水体。省控点由12个手工监测点位构成。市控、县控点手工监测包括饮用水源地和城市河段(53个河长制点位)、城市黑臭水体(5个点位)组成,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时增加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其他水域监测点位。市控、县控点自动监测包括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各建成1个固定自动监测站和2个浮标自动监测站,众兴水库建成1个浮标自动监测站;巢湖湖体建成10个浮标自动监测站;建成基本覆盖全市所有河长制考核点位或重要监测断面的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网络体系。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水功能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地下水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省巢湖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国土局)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在全市耕地、林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场地及周边地区、饮用水源地、农产品产地等区域,布设土壤国控81个点位,监测点位基本覆盖各县(市)区、开发区。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号)规定的项目开展土壤监测。根据全省土壤环境管理要求,逐步布设省控监测点位。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防治、菜篮子保障工程等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配合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工作。逐步实现向社会购买监测服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园局)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
全市布设声环境监测点位464个,其中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369个,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80个,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5个。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优化、调整、增加城市声环境监测点位,建成较为完善的声环境监测网络。交通噪声及功能区监测,逐步采用自动监测代替手工监测。在市区开展车载噪声自动监测试点。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等开展振动监测试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区域开展噪声监测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
配合省环保厅完成布设8个γ辐射累积剂量监测点、3个饮用水源地监测点、4个射频监测点,按照全省部署逐步提升我市辐射自动监测能力。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年度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在高压输变电沿线开展工频电磁环境监测试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以蔬菜基地为重点的土壤放射性核素试点监测工作。基本建成由国控、省控点构成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掌握全市辐射环境水平的变化,并具备一定的事故预警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六)生态状况监测。
按照全省部署,在林地、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村庄、森林公园等区域布设生态状况监测点位,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在巢湖流域建立湿地生态地面定位监测站。推进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在5个县(市)的5个村庄开展长期定点监测,重点监测农村村庄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逐步增加长期定点村庄监测,优化非定点村庄监测。(责任单位:市林园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省巢湖管理局等)
(七)重点污染源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确保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的监测要求,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及时上传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市环保局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机构依据监督性监测结果开展监管执法。环境监测和监察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市环境监察部门、县(市)区及开发区环保局应将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范围,依法加强监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全市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按照全省部署,建设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汇集环保、公安、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