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的通知
合规〔2005〕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4日)规定,继续实施,
各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房产分局:
现将《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协助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中使用。
特此通知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
为正确界定违法建设,依法拆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合肥的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违法建设的法定含义与种类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的临时建设。它通常包括:
(一)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二、未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但不作为违法建设对待的几种情形:
(一)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的;
(二)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三)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符合第(二)项、(三)项,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除外;
(四)市房地产部门、市住宅统建办公室为解决社会居民住房困难所建,且核发了《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的房屋。
三、已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但需区别对待的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