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度调整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
豫政〔2015〕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4年以来,我省分期分批对煤炭、铝土矿、金、铁、钼等重要矿产和大宗非金属矿产实施资源整合,对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实行政府调控,对优化全省矿业布局、支持重点矿业企业做大做强、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提升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不高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9号)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省政府决定对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进行适度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整重要矿产资源出让方式
除下列4种情形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外,一律以市场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三)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四)本通知下发前,省政府已批准的预配置矿产资源项目和资源整合项目。
二、适度设定重要矿产资源受让主体资格
煤炭、铝土矿是我省的重要矿产资源,适度设定煤炭、铝土矿勘查开采主体资格,有利于促进我省矿业经济规模化发展,保障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资源需求,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煤炭:主要面向煤炭骨干企业配置资源,支持鼓励电力企业、电解铝企业等下游企业以参股形式参与煤炭项目合作勘查开发。非煤炭兼并重组主体资格企业持有煤炭探矿权的,需与煤炭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后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就近煤炭骨干企业有优先重组权。已完成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和地方单独保留煤炭企业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勘查开采毗邻区域、周边零星资源的,由煤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或省辖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经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由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铝土矿:取消氧化铝企业铝土矿资源配置的区域限制政策。大中型矿床主要面向国家和省核定的氧化铝企业及铝硅质耐火材料大型企业(耐火材料产品年销售额≥1亿元)配置。
支持鼓励煤炭企业与氧化铝企业合资勘查开发煤层下铝土矿资源。已持有煤炭采矿权的企业可申请勘查开发其采矿权下部的铝(粘)土矿等矿产。
对钼矿等除煤炭、铝土矿外的其他矿产,依法办理矿种变更、矿业权转让及探矿权转采矿权审批登记等手续。因资源整合原因造成钼矿探矿权过期、超期的,经申请可适当延长探矿权保留期和划定矿区范围有效期。
三、推进矿产资源利用与管理方式转变
(一)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修订完善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提高矿产开发准入条件,合理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鼓励开采区,统筹协调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布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源整合工作推进到位。对整顿关闭的矿山要关闭到位、土地复垦到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到位。要妥善解决资源整合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