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行业协会得到较快发展,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拓展企业与省外、境外的合作与交流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行业代表性不强、职能发挥不到位、结构不合理、自律机制不健全、行政依附性强等问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现阶段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对于完善市场体系、完善社会组织、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重要意义。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是扶持支柱产业、促进产业集聚的客观需要,是大力推进我省在更宽领域、更高水平上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是在新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建设和谐平安江西的内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积极支持和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
二、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提供政策咨询、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扶持支柱产业、促进产业集聚、服务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和赋予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行业协会内部机制转换与加强监管和政策配套相结合。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三、切实落实行业协会职能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进一步落实行业协会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等方面的基本职能。
1.拓展行业服务职能。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和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论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省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积极组织行业内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2.加强行业自律职能。行业协会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防止行业内的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担负起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
3.履行行业代表职能。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履行行业信息披露职能,代表会员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行业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代表本行业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建议,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修订,或受政府授权发布行业标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逐步把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公信证明等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逐步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
四、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布局
1.调整优化现有行业协会结构。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涵盖领域过大、管理松散、不能有效履行职能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行业特点不明确、名称相近、业务交叉重复以及分类过细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通过公平竞争、归并重组。对无专门办公场所、无专职工作人员、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要依法注销或者予以撤销。
2.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大力支持依法设立、规范运作、有效履行基本职能的行业协会扩大会员覆盖面,增强协会在本行业中的代表性和影响力。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注重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允许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在本省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行业协会入会企业的数量要在本行业中占有一定的比重。
3.优化行业协会区域布局。各地要根据产业发展态势,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产业集中、产品和市场具有明显优势的,可以组建全省性行业协会,优势特别明显的行业争取组建区域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
4.加快培育和组建一批有影响和有实力的行业协会。积极创造条件,重点鼓励和支持优势产业、新兴行业、特色行业的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省一级重点在汽车航空及精密制造产业、特色冶金和金属制品产业、电子信息和现代家电产业、中成药和生物医药产业、食品工业、精细化工及新型建材产业等六大支柱产业及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等领域做大做强现有行业协会或培育发展一批新的行业协会。市、县两级应侧重于本地特色和新型产业的行业协会,重视培育服务“三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行业协会。要着力营造公平和法制的环境,加大开放力度,加强我省行业协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五、改革和完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
1.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健全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2.加快推进政会分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现有行业协会要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脱钩,真正做到政会分开、自主运转,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行业协会政会分开工作要因会制宜、循序推进。对于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组织发展起来的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和规范,保障合法权益,支持和帮助协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对刚刚脱离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目前尚处于市场磨合期的协会,原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大胆放权,鼓励和帮助其尽快承担起相应的行业职能。对于目前仍与主管部门或依托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协会,相关协会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订政会分开方案,力争2010年前基本完成政会分开工作。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应按照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精神,积极将相应的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等本属社会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
3.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作为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是相关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进行初审。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建立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具体负责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制定、总体方案的审查及推进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重大改革和发展问题由联席会议商定意见或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