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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金〔2023〕28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国企:

根据市政府母基金管委会2023年第1次会议精神,市财政局对母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加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落地要求

原第九条,母基金出资支持的管理机构需符合的条件中增加一项要求即“在合肥市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合肥办公。”

二、增加母基金参股基金投资决策程序要求

新增第十条  母基金参股基金原则上应按照遴选基金、尽职调查、复核筛选、审查审定、管委会审批等流程决策,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母基金出资参股的除外。

三、增加控制我市出资总规模要求

原第十条母基金出资比例部分增加“市与县(市)区联合出资的,共同出资参股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出资天使基金的比例不设上限要求”,原第十条变更为第十一条。

四、降低返投比例并细化返投认定标准

原第十四条变更为第十五条,同时相关内容修改为: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且返投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子基金,返投要求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适当放宽。返投比例认定范围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

2.参股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并将投资企业迁入我市(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我市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的实际投资额;

3.参股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通过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我市,或在我市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参股基金投资额)等的实际投资额。

4.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设定对我市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新增对我市企业的直接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实际投资额。

五、增加“一事一议”条款

新增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参股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的,按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等管理要求运作、管理。经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委会批准同意,可给予参股基金“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六、明确办法有效期

新修订的母基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合肥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附件

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规范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财建〔2015〕1062号)、《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下称母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参股设立专项基金(子基金)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母基金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盘活存量资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市财政结合年度财力及基金投资进度情况,分年逐步出资。

第四条 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母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采取委托管理方式运作。成立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母基金投资决策机构,负责核准政府引导母基金重大决策、重大政策、管理制度、工作报告等事项;协调解决政府引导母基金参股的各类专项基金投资重大项目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母基金管理日常事务,包括:起草母基金管理制度和工作报告及专项基金操作指引,编制年度资金预决算草案、财政专项资金与母基金统筹使用计划;指导母基金公司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和开展论证、评审工作,监督、考评母基金公司工作及成效;根据基金委主任指示牵头召集基金委议事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七条 母基金公司负责财务管理、风险监督、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利润分配等工作。委托市产投集团和兴泰集团下属基金管理机构共同负责母基金业务运营,具体为履行尽职调查,设计投资和退出方案并进行谈判,执行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职责。托管具体内容由母基金公司与两家基金管理机构签署协议约定。

 

第三章  母基金投资管理

 

第八条  母基金聚焦合肥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创新领域,通过参股设立分行业和分领域专项基金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团队落户,优化股权投资环境,实现多方共赢和母基金可持续滚动发展。母基金参股的专项基金需在合肥市注册、纳税及统计。

第九条  母基金出资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合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及丰富的项目储备。

2.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3.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3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

4.在合肥市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合肥办公。

5.具有健全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

8.基金委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母基金出资支持的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重点产业链牵头管理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创意文化、网络安全、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光伏及新能源、高端装备及新材料、人工智能、量子产业等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且有确定的优质投资项目。

2.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且有2个以上确定的优质投资项目。

3.基金管理机构明确,且原则上需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4.基金委确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母基金出资支持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含园区、基地)应符合的条件:

1.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各类协同创新、科技成果交易及转化等平台,以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空间载体(含园区、基地)。

2.载体(含园区、基地)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需超过50户。

3.基金管理机构明确,且原则上需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4.基金委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母基金参股基金原则上应按照遴选基金、尽职调查、复核筛选、审查审定、管委会审批等流程决策,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母基金出资参股的除外。

 

第四章  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母基金对参股子基金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天使投资子基金、创业创新投资子基金、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等。其中:子基金主要开展天使投资的,母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50%;子基金主要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母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40%;子基金主要投资成长期、成熟期企业的,母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20%。市与县(市)区联合出资的,共同出资参股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出资天使基金的比例不设上限要求。对我市重点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子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母基金不得成为最大出资方(含并列)。

第十二条  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优选原则确定,注重子基金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能力、投资能力(项目储备)及子基金组建效率等。

第十三条  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接投资项目为主,也可用于参股设立二级子基金,二级子基金需在合肥市注册、纳税及统计。

第十四条  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子基金投资进度及实际用款需要同比例出资到位。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