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1〕2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皖人社发〔2011〕35号《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失业保险政策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自2011年9月1日起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规定不再执行。
1、本市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县、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2、外地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本市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本市领取的,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标准和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市、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并同步参加医疗救助。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人员自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相应参加或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申报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金额。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保险费),经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划转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6、2011年6月30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就医的,应按合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定额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待遇。
三、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失业人员于失业之日起超过两年时间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一律不予补办。
四、在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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