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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5〕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房地产局、重点工程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牢固树立震情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我省地震活动比较活跃,2014年发生1.5级以上地震44次,3.0级以上地震9次,今年3月阜阳市先后发生4.3级和3.6级地震。地震是严重威胁人类社会安全的最大自然灾害之一,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面广、难以预测等特点。四川汶川、雅安地震和我省阜阳地震教训再次表明,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主要措施,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备而不震”不追究责任,“震而未备”或者“备之不足”,必须追究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抗震防灾是一项预防性、前瞻性常备不懈的工作,认清震情形势,思想重视,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持续推进抗震防灾工作。要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法定职责,提高抗震设防区、特别是地震重点危险区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

二、加强农房抗震设防管理

(一)认真落实农房建设标准。我厅制定了农房建造技术导则、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对农房建设标准作了规范。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细化措施,认真落实抗震设防要求。

(二)加强抗震设防全过程管理。2015年5月1日起,新建农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按照农房建造技术导则、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全部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结合不同区域实际,设计具有抗震性能的农村民居户型,编印农村民居抗震图集,在网站进行公开,让村民查阅下载,结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向农民免费提供抗震图集。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国土部门要将抗震设防设计审查作为批准宅基地的重要参考”要求,引导和帮助农民采用简便有效的抗震技术措施,加强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指导建房户与经过技术培训的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督促按要求科学施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探索组织开展农房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结果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重要依据。

(三)充分发挥政策的牵引作用。农村危房改造、美好乡村建设、扶贫搬迁等政策性工程,要将抗震设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整改,否则不予拨付政府补助资金。

(四)完善村民建房管理机制。各地要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乡镇政府的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乡镇配备建设管理员,行政村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构建以村委会、乡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为体系的农房建设报建、巡查、监督管理体制。

三、抓好选址和规划的抗震防灾管理

要抓紧编制完善城乡抗震防灾专项规划,认真审核项目建设场地的安全性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全省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提高城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早在2010年,我厅就专门发文要求各省辖市加快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进度,于2011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但是目前只有合肥、淮南、蚌埠、滁州、宣城、芜湖、铜陵等7市完成编制工作。尚没有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其他城市,要在明后二年内抓紧编制完成,特别是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的规定,尽快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强化选址和规划实施工作,切实提高城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四、抓好新建、改扩建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新建、改扩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是保证工程安全、提高抗震能力的重要措施。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