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5〕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人事劳动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有关补贴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02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30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设立公益性岗位企业的范围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各类企业均可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不再局限
合人社秘〔2014〕306号文件中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四类企业。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按照
合人社秘〔2014〕306号文件执行,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所报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并报市人社局复核。
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报市人社局备案。用人企业应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报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享受补贴政策和期限
企业设立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
合人社秘〔2014〕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