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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13〕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


合肥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出让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额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专项用于收储和转让成本支付、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发布等方面。

第三条  本市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主管部门是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组织征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收入。

第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采取公开竞价、协议两种形式出让。其中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在征得载体产权人的同意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收储其载体使用权,并统一纳入转让范围,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相应收储费用。转让方案由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委托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竞得人应在签订《合肥市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缴清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金。市城管局根据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提供的中标收入清单向竞得人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合肥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