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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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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行为,准确评价决策成效,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合政〔2011〕15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合政〔201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是指独立于决策执行单位、监督单位之外的组织或者机构根据委托,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估,并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是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的委托方。

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不得阻碍、干扰评估工作。

第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的,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将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从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专业公司等社会组织中择优选择。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等方面独立于委托方;

(三)有较强的专业研究队伍,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决策咨询能力;

(四)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委托方应当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内容、质量要求、评估费用、评估时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方评估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信息,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表与评估内容相关的言论或文章。

第九条 委托方及有关部门不得干涉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科学、公正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不得预先设定评判性、结论性意见。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工作原则,不得接受预先确定的意见和结论,不得受利害关系人影响。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围绕下列内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完备性、规范性、协调性、操作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得到全面、准确实施;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以及是否达到制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