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
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覆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6号)、《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明确责任目标。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建立完善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目标
巩固完善49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萍乡、新余、鹰潭三个设区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11月底前,全省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2月底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建立实施,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逐步建立起基层医疗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三、实施范围
在全省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探索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探索其他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街道区域内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等有效措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探索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疗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服务功能和基本诊疗路径,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形成科学规范的用药观念,有效地服务患者,同时引导广大群众建立良好的用药习惯。
(二)严格执行“非目录药品”使用规定。
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但应严格控制品种和金额数。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20%,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和销售金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30%。
“非目录药品”遴选原则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医保补偿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按照江西省最近一轮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价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原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的,降至中标价,低于中标价的,维持原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考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并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四)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应统一通过政府主导的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由省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照“有利于统筹各方,确保人民群众最终受益;有利于实现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实现量价挂钩、质价挂钩、款价挂钩;有利于建立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评估体系”的原则,推行“双信封”招标制度和带量采购方式,进一步压缩药品虚高价格。省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签定授权或委托协议,作为采购的责任主体,定期汇总本地区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药品采购目录,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和采购数量,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执行。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收取任何费用,采购机构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五)规范基本药物的配送。
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经营企业统一配送,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均要对被采购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省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依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供应保障水平、物流配送能力、销售规模、网络覆盖范围、实施电子监管、诚信记录、医疗机构认可度以及配送费用率等综合因素,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大型药品经营企业。参与投标的配送企业应具备配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相应的资格条件。省级配送企业原则上选择10家左右,并在11个设区市各选择1-3家市级配送企业,每个县(市、区)可以在省、市取得配送资格的企业中,委托3-5家中标配送企业,其中省级2家,设区市1-3家配送药品。配送企业招标与基本药物招标同步进行,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
(六)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货款结算,建立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药品费用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统收统支。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签收单进行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在出现药品货款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时,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安排资金予以垫付,确保药物及时供应,但垫付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确保建立良性的资金循环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七)严格诚信记录和市场退出机制。
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提供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监督部门视情节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参与本省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供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严格执行与采购机构签订的协议。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八)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较乙类药品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比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由医疗基金补偿,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
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目前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设立医疗保险药事服务费项目,药事服务费暂按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金额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的方式,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审核结算,逐月拨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结算资金应在次月10日前拨付到位;对实施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和按人头付费的统筹地区,可综合考虑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付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时,建立谈判机制,通过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或按人头付费等相关付费方式,实现医疗保险补偿;通过购买服务,促进机制转换等办法,如增加购买居民检查、治疗等项目,实现医疗保险补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住院参合农民,按其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总额的15%逐月补偿,参合农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医保资金年度支付总额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费用、门诊人次、出院人次和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等测算,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医保补偿总额,防止药品浪费,防范医保基金风险。进行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九)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落实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形成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医保补偿收入、风险基金等多渠道收入来源,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多渠道补偿收入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等,医务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财政部门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的原则,统筹安排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下年结算办法实施。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根据2007、2008、2009三年药物加成平均值核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由省、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并按“三大要素”测算分配,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数和省里确定的增长率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与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在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前提下,以适当提高财政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增加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办法进行合理补偿。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乡镇卫生院财务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各地根据《江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遵循“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