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18〕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91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规划配建之外增加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
(二)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含路内停车位)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成立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国土资源、价格、财政、环保、发展改革、房产、质监、人防、公安交通管理、消防、土地储备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全面领导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办公室和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 加强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需要和停车供需关系编制我市停车专项规划。停车专项规划应当测算全市公共停车需求和缺口,明确近远期公共停车场建设总量和配置分布原则,并确定规划选点位置等。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停车资源普查,对全市停车场数量、停车位数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对全市停车供求状况开展动态评估,划分区域停车供需状况等级,并提出应对措施。市规划部门根据普查结果,定期动态完善我市停车专项规划。
第六条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设计条件中应纳入停车场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建设要求,明确公共停车场建设规模、位置、出入口等。机场、高铁站等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换乘站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合理增建公共停车场并适当提高标准。
新建公共停车场应全部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电力负荷),并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规划部门可根据周边充电设施供求情况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提高充电设施配建比例。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我市公共停车场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及下年度建设计划随大建设计划进行编制,每年9月启动编制,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我市停车专项规划和辖区发展情况,梳理本辖区停车难区域,编制本辖区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加快公共停车场立项、初步设计等审批、核准工作,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部门应根据我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在年度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中心城区因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市国土、规划部门,划定、预留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列入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由政府及其国有投资公司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涉及拆迁的,拆迁工作由辖区负责;拆迁费用参照大建设模式,市辖四区由市建投集团支付,开发区自行承担。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除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中辖区组织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外,应做好其他建设主体在公共停车场建设时的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公共停车场建设调度机制,定期开展调度和督查。每年12月底前,根据《合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见附件1)开展公共停车场建设考评工作。
第二节 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二条 在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本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新建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应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鼓励对既有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进行改造,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
党政机关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用地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地上(下)空间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的,保留原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将平面停车场改建为立体停车场。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计入建筑密度,计入后的总建筑密度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的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上立体停车楼停车位超过100个的,允许配建部分商业设施,用于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商业增值服务,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国有企业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立项和规划许可中明确用途为市政设施(公共停车场)的,土地可按无偿划拨方式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国有企业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可享受建设资金的奖补,具体标准详按《合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考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土地按出让方式供应。分层确权单独出让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出让参考价按同区域对应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30%确定。
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建设资金的奖补,具体标准按《合肥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奖补标准表》(见附件2)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依法进行产权登记。产权人可将其整体转让或抵押,但不得分割转让、部分抵押。配套商业设施部分应与公共停车设施整体转让或抵押,不得单独转让、抵押。
公园、广场、绿地、操场等地下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进行分层不动产登记。仅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共地下停车场,地面功能性建筑物不计入停车场产权面积。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金、金融产品等多种方式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第三章 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
第二十条 在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受理部门提出利用自用场地、边角空地或者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申请。临时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二)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三)交通组织图则、临时公共停车场平面图;
(四)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期限及到期自行取消恢复原状承诺;
(五)临时公共停车场拟开放停车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六)临时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提交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受理部门收到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申请后,应当征询消防、环保、质监、公安交通管理、市政部门或机构的意见,按照《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到期后,受理部门应当督促申请方取消设置,并将场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在居住区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通行;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三)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居住区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由居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制定设置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位施划范围、停车位数量以及停车位设计平面图、收费标准、业主取得停车位的方式等内容;
(二)在居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设置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三)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设置方案应当获得该居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涉及占用绿地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五)按设置方案组织实施。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施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
在居住区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所取得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五条 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采用机械立体方式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机械立体停车设施按设施设备安装管理。
第二节 路内停车位设置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应坚持路外为主、路内为辅的原则。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停车供需、道路交通和周边公共停车场建设情况等因素,每年对路内停车位进行梳理和调整,并根据停车需求和资源稀缺程度对划定的路内停车位进行分级。
第二十七条 路内停车位设置坚持科学规划,在下列区域禁止设置路内停车位:
1.《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设置的区域;
2.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栓、银行金融押运通道等应急设施或专用通道;
3.距路口渠化区域20米内的路段;
4.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
5.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设置和取消路内停车停车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路内停车位。
第二十八条 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单位,其周边道路具备临时停车条件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可向街道(乡镇)提出设置路内停车位的申请,由街道(乡镇)汇总后,统一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置方案。设置方案应包括停车位施划范围、停车位数量以及停车位设计平面图、停车时间段、收费价格建议等内容。
受理申请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进行实地勘查,对符合设置条件、不影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可以同意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位,并明示停车时间、收费标准、违反停车规则处理等内容。
第三节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接入技术标准和要求。
系统应具备停车诱导、错时停车、数据分析、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功能。
第三十条 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符合管理和使用要求的标示、停车信息系统和道闸,并将停车信息系统接入市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停车场投入使用后,其经营者应当将相关停车数据及时传至市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
现有不具备接驳条件的停车场,应当及时进行智能化改造,逐步接入市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
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对外开放前按规定向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不得随意增减条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如申请人未提交经价格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在同意备案的同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价格部门申请核准并在核准后三日内补交相关资料。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要求将备案情况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道闸等停车设施和车辆停放、行驶秩序,杜绝安全隐患。因停车设施、车辆停放等造成人员伤害、车辆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经营管理者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应当自终止营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在停车场内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商品促销等活动的,应当符合《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居住区内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在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本居住区停车位数、使用人等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路内停车位的使用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
第三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及其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位)每天免费停2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在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减半收费。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新能源汽车免费停车位需明确标识,充电设施的运营(建设)企业或产权单位要采取技术手段加强管理,相关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避免被传统汽车占用。
第三十八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及个人等将所属或所管的专用停车场(位),在满足自身需求前提下向社会全天或分时段开放。
实行错时停车的,可采取停车位与停放车辆相对固定的方式,并事先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停车时间段、违约责任等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错时停车工作的指导,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鼓励政策,组织街道、社区挖掘停车资源,利用市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错时停车功能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实现停车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制定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应包括基本要求、服务设施要求、安全要求、停车管理员要求、服务要求、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四节 停车收费管理
第四十条 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价格部门针对不同等级路内停车位制定差异化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双方协议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驻车换乘(P+R)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
第四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新建的收费停车场实行电子计时收费,具备条件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要求逐步改造。
第四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提供税务部门监制发票、未公示收费标准或者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有收费时间段停车场逾时未开走车辆的或拒不交付停车费用的,停车场工作人员可采取摄像、拍照等方式保存证据,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事后补交费用。
第五节 部门配合与监管
第四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部门联系会议,研究解决停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停车场规划核实、建设完工、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等情况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建立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城市管理、城乡建设、规划、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在停车场设置和管理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设置申请和部门之间的征询意见应当提出书面明确意见,不得推诿和随意增加前置条件。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城乡建设、规划、价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各区城管部门每季度对面向社会开放停车场的运营服务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诚信管理信用档案中。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停车人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联动激励惩戒机制。根据信用考核结果,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选择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时采取相应的奖励和限制措施;对停车人采取减免停车费用、限制停车、增加停车费用等措施。对经催交仍拒不交纳停车费用的,可在媒体公开,督促当事人交纳。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和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考评办法
2.合肥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奖补标准表
附件1
合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考评办法
为加快合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保障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缓解日益严峻的停车难问题,结合我市停车场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分为两类,各自独立考核,总分均为100分。第一类为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第二类为市建投集团、合肥轨道公司、市城泊公司及其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主体。
二、考评内容及分值
(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总分100分)。
1.年度计划制定(30分)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以解决本辖区公共停车需求为目的,制定辖区内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做到停车位数量、分布、型式等合理。年度计划制定主要考评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万人公共停车位数(10分)。该指标考核年度每万人常住人口对应的公共停车位数量。该项得分=年度建设公共停车位数/辖区常住人口(万人)÷35*10分。年度建设计划中万人公共停车位数不得低于20,否则该项不得分,且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该项最高得分为10分。
二是立体停车停车位占比(6分)。该指标考核立体(具体型式有地面自走式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场等)停车位的建设力度,鼓励集约节约用地。立体停车位比例低于30%的,该项得分为0;高于或等于30%的,该项得3分;高于或等于40%的,该项得3.5分;以此类推,该项满分为6分。
三是停车难区域结合度(10分)。该指标考核停车难区域停车场的建设力度。停车难区域以市城乡建委、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梳理结果为准。停车难区域半径200米范围内建设公共停车场是停车难区域结合度指标的考核内容。停车难区域结合度得分=停车难区域开工项目数/当年度相关部门梳理的停车难区域数*10分。该项最高得分为10分。
四是按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4分)。该指标考核年度建设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时效性。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得2分;每年11月15日前初步确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得2分;该项满分为4分。在计划征求意见、修改讨论期间,每轮修改稿迟于市城乡建委要求上报时间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2.建设组织推进(70分)
公共停车场建设进度是考评工作的重点,按照项目推进由辖区负责协调保障、督促调度等要求,考评指标为项目开工率、完工率、调度及体制机制建设情况等。
一是开工率(30分)。该指标考核公共停车场开工情况,是考评的核心内容。开工率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开工率项得分=开工停车位数/年度建设公共停车位数*30分。开工率项得分不得低于18分,否则为不合格。
二是完工率(30分)。该指标考核公共停车场完工情况,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完工率项得分=完工停车位数/年度计划完工总停车位数*30分。完工率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完工率项得分不得低于18分,否则为不合格。
三是每月调度情况(5分)。该指标考核公共停车场月度调度推进情况。该项实行扣分制,未能按时调度并且及时准确上报市城乡建委月度进展情况的,一次扣1分,扣完分为止。
四是体制机制建设情况(5分)。
成立专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领导机构,有明确的政府或管委会领导分管,有固定人员具体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定期调度督查等工作制度的,得3分。
牵头部门统筹有力,配合部门积极协助,停车场实施过程中涉及问题能及时协调解决的,得2分。
总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含)-80分(含)为合格,80分以上为优秀。
(二)各投资建设主体(总分100分)。
各投资建设主体重点考核内容是安全、优质、高效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确保按计划开、竣工。考核指标为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和工程质量安全等。
1.开工时间(36分)。该指标考核各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确定的时间开工建设情况。开工时间项满分36分,每一个项目每延迟开工一个月扣3分,以此累加,扣完为止。
2.竣工时间(24分)。该指标考核各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确定的竣工时间落实情况。竣工时间项满分24分,每一个项目每延迟竣工一个月扣2分,以此累加,扣完为止。
3.质量安全管控(20分)。该指标考核各投资建设主体质量安全管控情况。建立了完备的质量安全管控体系、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无任何质量安全问题的得20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每条扣2分,扣完为止。质量安全问题以政府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意见为准。
4.高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20分)。该指标考核各投资建设主体高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情况。在公共停车场建设中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产业指导方向,增加了节能、环保、便民、科技等相应手段和内容的可按项目加分。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超过20%以上部分,每超出10%得2分,该项满分为12分;使用新型节电、节水、光伏等环保设备的每一类得1分,该项满分为3分;建设新型海绵城市停车场或深井式节地停车场的得3分,该项满分3分;使用国家鼓励的其他新型技术或设备的每项得1分,该项满分2分。
总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含)-80分(含)为合格,80分以上为优秀。
三、考评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考评组织。考评工作由市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
(二)考评时间。考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考评方式。
1.单位自查。由各被考评单位根据考评办法自查,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城乡建委。
2.查验核实。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组成的考评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等方式,核实被考评单位上报的自查材料。
(四)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8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8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评结果运用
(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类。
1.通报考评结果。以合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考评结果;不合格单位分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对连续2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资金奖励。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一次性给予当年辖区投资(含辖区财政直接投资或通过区属投资公司投资)公共停车场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金额(不含征地拆迁费)50%的奖补;对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当年辖区投资(含辖区财政直接投资或通过区属投资公司投资)公共停车场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金额(不含征地拆迁费)30%的奖补。
(二)各投资建设主体类。
1.通报考评结果。以合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考评结果,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对连续2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投资建设主体是市属国有投资公司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投资建设主体是社会资本方的,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不得再次参与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
2.奖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公共停车场,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不享受《合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奖补资金;年度考评合格的按规定兑现奖补资金。
附件2
合肥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奖补标准表
停车设施类型
|
编号
|
建安费估算
(元/停车位)
|
奖补标准
(元/停车位)
|
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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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车位
|
1
|
10000
|
1000
|
自走式停车楼
|
2
|
80000
|
20000
|
平面移动式
巷道堆垛式
垂直循环式
|
3
|
60000
|
20000
|
垂直升降式
|
4
|
80000
|
30000
|
地下
|
自走式停车库
|
5
|
120000
|
30000
|
平面移动式
|
巷道堆垛式
|
垂直循环式
|
垂直升降式
|
说明:1.组合式公共停车场按照地下、地上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应类型标准分别计算给予奖补。2.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停车场项目竣工验收后,按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设计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可向市人防部门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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