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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5〕1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0日

 
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强化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权力,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

第三条  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内容,包括政府权力事项的增加和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要素变更等。

第四条  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政府权力实施主体的合法性,政府权力实施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不定期与定期相结合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监督管理、属地监督管理相协调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权力运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督促指导。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法制监督。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及权力运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追责,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

(二)公开透明。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充分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并进入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运行。严格遵守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确定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依据和程序,明确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

(四)便民高效。及时调整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五)创新管理。结合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创新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以及机构编制管理。

 

第二章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情况,机构、职能调整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情况,以及权力事项运行等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清单的,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增加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改,需增加政府权力的;

(二)因机构、职能调整,需增加政府权力的;

(三)上级政府下放的政府权力,需承接落实的;

(四)其他需要增加政府权力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应当申请调整政府权力事项:

(一)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需相应取消的;

(二)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需相应下放的;

(三)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力量承担的权力事项,或可以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的资质资格认定类权力事项,需相应转移的;

(四)因法律法规颁布、修改、废止,导致权力事项实施依据变化,需相应取消或下放的;

(五)上级政府取消的权力事项,需相应取消的;

(六)需列入属地管理或动态管理的,或已列入属地管理或动态管理的权力事项,需纳入清单管理的;

(七)其他需要相应调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变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素:

(一)政府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三)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四)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前置改后置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调整的;

(五)权力事项部分调整、合并或分设,需相应变更要素的;

(六)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确需调整政府权力事项的,各级部门应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应调整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对第十一条所列情形需变更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素的,各部门应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相应调整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出现第九、十、十一条所列情形而政府部门未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第十三条  各部门提请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时,应提交拟调整的内容、调整依据以及调整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含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点)等材料。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应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公共服务清单调整应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三章  权力运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权力取消、下放、转移后,相关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从事前管理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强化政府监管和服务职责。乡镇(街道)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履行为民服务的兜底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针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权力事项,以及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

(一)对保留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权力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等情况。

(二)对取消、转移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原权力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对下放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原行使主体是否放权到位及监督指导等情况;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

(四)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重点监督管理证照管理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完善部门联动监督管理体系,依法查处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况。

监督管理细则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理顺监督管理职责关系,形成协同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出现重复监督管理和监督管理真空。

涉及多个部门实施的政府权力,要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对执行政府权力有争议的,由各部门协商处理,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汇总协办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议,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涉及权力运行中的执法争议事项,由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合肥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规定》(合政〔2009〕47号)办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针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依据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细则,落实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防范、责任追溯、专项整治制度。

第二十条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动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