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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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安徽省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安徽省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珍惜与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情况的监督,构建耕地保护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以下简称耕地保护离任审计),是指市、县(市、区)、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该领导岗位,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任期内耕地保护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耕地保护相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第四条 耕地保护离任审计计划的确定,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耕地保护离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按程序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实施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可以依法提请国土资源管理、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财政、农业、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协助。
第五条 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可以结合审计机关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进行,也可以专门进行。
第六条 耕地保护离任审计重点审计如下内容:
(一)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制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相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等。
(二)土地管理责任体系构建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构建土地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土地管理联合抽查、查处协调、巡查惩处等长效机制等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指标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任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符合规划控制目标。
(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审查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