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6〕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重大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7月21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合肥市重大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大活动经费支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由市委或市政府主办,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非定额补助类的大型活动,包括全国性会议,大型体育赛事,各类展览会、博览会,论坛,公祭活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第四条 重大活动牵头部门是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编制活动方案,申报经费预算及支出管理。
第五条 重大活动经费实行预算制、评审制、政府采购制、报账制“四制”管理。
第六条 重大活动经费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解决的,应优先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解决。
第七条 重大活动应当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从严掌握参与范围、参加人数、活动期限、接待标准。
第八条 活动各参与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活动方案和经费需求,牵头部门负责统筹编制总体方案和经费需求。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活动方案以及市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活动经费预算。
第十条 活动经费预算统一安排至活动牵头部门。
第十一条 因活动方案调整需要调整经费预算的,由牵头部门提出活动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的收入包括:
(一)政府补助收入,即直接从同级或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取得的各项补助经费。
(二)资源开发收入,主要指活动取得的赞助招商、特许经营收入、门票销售收入、电视转播权收入、其他商业资源开发收入以及社会捐赠收入等。
(三)财产处置收入,即处置各类财产物资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重大活动举办单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定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三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重大活动举办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重大活动举办单位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票据管理制度,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经费预算,由重大活动牵头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和其他经批准的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包括场地租赁费、器材设备租赁(购置)费、展位(布展)费、宣传费、资料费、运输费等。
场地租赁费、器材设备租赁(购置)费、宣传费、标准展位费、特殊展位(布展)费由牵头部门根据活动方案提出资金需求,按招标或审核结果,据实安排。
资料费、运输费等公杂费用按重大活动参加人数采取综合定额方式安排,各项经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人均综合定额标准参照三类会议公杂费标准执行。
重大活动参加人数,在大型赛事中包括受邀嘉宾、参赛选手和工作人员;在全国性会议、各类展览会、博览会、论坛中,参加人数包括受邀嘉宾、参会代表、参展厂商和工作人员。
重大活动应当充分利用各单位自身办公设备。确需配置办公设备的,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包括餐饮、住宿、市内交通费以及劳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