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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拟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拟废止】

豫财非税〔20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征求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意见的通知》 ( 2024-07-04 规定, 拟废止。

各省辖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乡统筹费票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的票据和接受社会捐款使用的票据,以及其他各类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使用的票据或收据(不包括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要求,现就《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村民委员会按照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向村民筹资时,必须开具本专用收据,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章,不得使用其他票据和白条。

  二、对个别村民因特殊情况自愿以资代劳的,在收取以资代劳款时,应向村民开具本收据,并在备注栏详细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