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合政〔2013〕11号)和《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范围和机构
(一)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是指廉租住房承租人入住廉租住房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资格动态管理、资金管理和其它相关管理。
(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
为提高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招投标形式,以合同委托方式将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租金催缴、入户回访、房屋腾退等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交由资质高、信誉度好、有实际管理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所承担的后期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做好资格动态管理、业务指导、监督考核、资金拨付、使用核查以及协调等工作。
二、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廉租住房承租户签订《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合同》和《廉租住房承租人规约》,并督促实施。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处理廉租住房承租人的物业服务投诉及其它问题。
(三)廉租住房的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根据《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