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建〔2019〕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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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各相关单位: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议通过,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32”,现予公布。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6日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7〕5号)、《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合政办〔2017〕7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在运营期间,因不能通过收费完全弥补成本,而给予的缺口补助资金。
第三条 运营维护补助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或市级采用PPP模式建设,并由市级负责运营监管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日常运营维护费用,包括运维人员费用、水电费、管廊设施维护费、监测检测费 、保险费用、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大中维修费用等。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提出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对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会同市财政局对运营维护管理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市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