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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8〕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以下简称“三大重点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三大重点领域工作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以公开促进三大重点领域的透明度和效率提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外,三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都应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

  (三)重点公开内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要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要重点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信息。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要重点公开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政府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本部门应重点公开的三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将其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二、主要任务

  (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1.批准服务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公开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民政厅、公安厅、文化厅、民委、安全监管局、人防办、气象局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2.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公开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以及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林业厅、公安厅、文化厅、民委、安全监管局、人防办、气象局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3.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主要公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4.征收土地信息。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范围负责公开。主要公开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批准文件等。(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主要公开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6.施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公开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保厅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公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8.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公开竣工验收时间、工程竣工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或监督公开。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市场主体予以联合激励,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1.住房保障领域。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信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包括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计划完成情况等。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范围、对象认定及工作程序、资金补助标准、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等。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包括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等信息。土地供应计划信息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总供应面积)、供应结构(土地用途及对应的面积)、供应布局(土地位置)等。出让公告信息包括出让土地基本信息(宗地编号、宗地总面积、宗地坐落、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起始价、加价幅度等)、规划指标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竞买人条件、交易时间等。成交公示信息包括地块编号、地块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年限、成交价格、受让单位等。(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矿业权出让公告、招拍挂成交结果公示、协议出让公示、申请在先和探矿权转采矿权及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申请登记受理情况等信息。矿业权出让公告信息主要包括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和场所、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拍挂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和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等。招拍挂成交结果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及场所、成交时间及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矿业权基本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和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途径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等。协议出让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受让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拟出让矿业权基本情况、勘查开采矿种及开采规模、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途径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等。申请在先和探矿权转采矿权及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申请登记受理信息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勘查开采矿种及开采规模、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缴纳方式以及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等。(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政府采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预算金额、中标和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信息,竞争性谈判、磋商和询价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等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有关处理决定信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考核信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让及出租等交易决策及批准、交易公告(包括交易项目概况、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交易结果、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市场主体信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的要求,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结合实际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加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

  1.脱贫攻坚领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项目、扶贫对象和帮扶信息、扶贫成效以及贫困县、贫困村及贫困户退出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扶贫办,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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