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社〔2017〕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
为规范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 豫政办〔2016〕135号)、《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实施方》(豫财社〔2017〕2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13号)和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17年7月27日
附 件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13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7〕23号)及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省财政出资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的支持我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公司制和契约制等国家允许的形式设立。
第三条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围绕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目标,按照政策性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把基金具体运作及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市、县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共同扩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的投资规模,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加快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是指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担任主任,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组成的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省财政厅委托代表省财政向基金出资、行使出资人权益的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开公司);基金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机构会同社会资本选定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领域、支持方向、预期目标和基金规模。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筹备基金,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基金管理、绩效评价等管理办法,对基金运行情况及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监督,按相关规定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责:对拟投资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类企业进行属性认定,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等管理办法和做好基金筹备工作,向基金推荐项目。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托管理财政出资,作为基金的财政资金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职责;
(二)对财政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与银行签订财政资金专户托管协议。根据基金章程(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拨付资金;
(三)参与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对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谈判,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代表省财政签订基金章程(协议)等;
(四)代表省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基金推荐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基金拟投资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核,但不干涉基金日常的经营管理;
(五)监督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
(六)负责建立基金运行的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七)建立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评价和工作推进机制,督促基金管理人加快基金投资。
第九条 社会资本职责:出资参与设立基金;会同受托管理机构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监督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的基金运作流程;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基金运行的定期报告制度;建立预警机制,防范和及时化解风险。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基金设立方案,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并完成基金设立;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项目、子基金遴选机制、尽职调查流程、投资决策程序、风险管控机制和投后管理制度等;
(三)对拟投项目和拟设子基金进行初步筛选、立项、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拟定投资方案、撰写投资建议书、出具风控意见、组织召开投决会、实施投资、投后管理、提出和执行投资退出方案等;
(四)负责按照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及时报送子基金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等。
第三章 基金设立与投资要求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省级母基金,总规模100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资金10亿元,社会资本90亿元。首期规模50亿元,省财政出资5亿元,社会资本45亿元。基金存续期不超过7年,前5年为投资期,后2年为回收期。
第十二条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遵循引导性、精准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采用与地方政府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的模式。
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以及国家和我省政策限制类行业。基金闲置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
第十三条 基金重点投向省内农民工返乡投资及参与管理的企业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企业。认定标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投资项目,可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投贷联动等方式进行投资,确保资金投向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采取参股不控股的投资方式。
第十五条 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可采用结构化设计,根据子基金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 整。
第十六条 基金设立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基金具体投资运作的决策。投决会成员按单数设置,由基金管理人、财政出资人代表、社会资本等人员参加,决策方式在基金章程(协议)中明确。
第四章 直接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池,入池项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出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推荐的项目汇集组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在其管理的企业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或通过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方式征集项目,向母基金推荐;其他出资人可在其目标客户中选择项目向母基金推荐;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征集或自行挖掘项目向母基金推荐;母基金汇总以上项目后可以用来直接投资,也可以按照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情况,将项目向子基金推荐。
面向社会征集企业项目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认定程序是:符合投资要求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将返乡农民工企业证明资料报送至企业项目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项目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接收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审核,为企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基金管理人将审核通过的项目连同书面鉴定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接收项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项目需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返乡农民工创办或参与投资”的企业。申报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拥有合法稳定的经营场所,由返乡农民工自主或与其他主体共同创办,其中返乡农民工单个或联合持股不低于5%(含5%)的企业;
2.“返乡农民工参与管理”的企业。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有返乡农民工担任;
3.“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企业。该类企业须吸纳返乡农民工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含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其中,身份证地址在乡镇或农村,有过外出务工经历的个人均可视为返乡农民工;符合以上3条标准之一的,且注册地在河南省内的企业及项目均可视为农民工返乡创业类企业。
申报企业项目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程序
( 一)项目立项。基金管理人根据企业基础财务指标、行业状况、企业发展前景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针对计划进一步接触意向的企业,基金管理人与其开展进一步对接,收集资料并安排对企业进行实地查看,了解企业真实情况;实地核查完成以后,对有进一步接触意向的企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企业,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项目立项,并将立项情况报告受托管理机构。
(二)尽职调查。对于已立项的企业,基金管理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之后编写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尽职调查团队,尽职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情况、行业分析、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务情况等。尽职调查时视情况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参与尽调。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基金管理人对完成尽职调查的企业进行二次评审,并与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谈判;各方就主要投资条款达成一致时,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投资建议书,并形成风控意见,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建议书及风控意见,对项目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决策通过的企业,由基金管理人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投资决策会议时,省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委派观察员参加。
(四)实施投资。对于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项目,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与合作方签订投资合同,办理银行划款。
第五章 设立子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子基金设立区域为河南省内,可以有限合伙、公司制和契约制等国家允许的形式设立。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人按照母基金规定制定设立方案,明确子基金资金来源、项目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期限、投资比例、投资决策流程、收益分配、考核和激励以及退出机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设立方案报送母基金管理人,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召开投决会会议,对投资子基金事项进行表决,并就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全过程撰写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人将表决结果及专项报告向各出资人报备,并根据表决结果向相关子基金管理人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根据经母基金投决会表决通过的相关方案开展子基金的设立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管理人可同时担任子基金管理人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参与子基金的运作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