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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地税发〔2004〕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9〕54号将本文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的次月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修改第一条第(二)项,废止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二)项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中“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的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修改为“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的次月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自2013年4月1日起第二条第(一)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第五条第(二)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废止第五条第(二)项,废止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和第四条,其他条款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修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推动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问题
(一)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办法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预)售未结算的房地产单位项目和竣工结算但未全部实现销售的房地产单位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除外),采取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以房地产项目销售收入(或预收帐款)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额,按月预征,待该项目竣工结算并全部实现销售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房地产单位项目,包括房产单位项目和地产单位项目。房产单位项目以每栋建筑物为标准确认,地产单位项目以销售的每宗土地为标准确认。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二)据实计征的办法
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外的房地产转让,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的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销售情况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相关问题
(一)预征率问题
海口、三亚市的预征率为1%-2%,具体由海口和三亚税务局在该幅度内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其他市县的预征率为1%。
(二)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房地产销售收入(或预收帐款)和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或预收帐款)×预征率。
(三)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缴。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房地产项目销售期间,每月的1-15日报送上月的《土地增值税项目销售情况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款清算问题
(一)纳税人应在房地产单位项目竣工结算并全部实现销售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