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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工商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工商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3〕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土资源局、工商联,宿松、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工商联,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 国土资发〔2012〕100号)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政〔2013〕7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业联合会研究制订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工商联合会

2013年4月17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 国土资发〔2012〕100号)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政〔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为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的领域和范围。凡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令禁止的国土资源投资领域,均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给予国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待遇,民间资本同等享受,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国土资源市场环境,构筑平等相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管理平台。

(二)保障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土资源领域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全面梳理国土资源投资领域的政策措施,废除含有歧视性、垄断性的规定,制定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和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国土资源市场环境,构筑平等相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管理平台。

二、积极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发展用地

(三)制定公平公开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各地要超前谋划,扶持民间资本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为民间资本加快发展预留用地空间。对符合独立选址项目用地条件的,统筹安排独立选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具备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及时供地。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员工公寓,经依法审批后,纳入本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民间资本投资标准化厂房建设的,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项目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给予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或商会总部基地设在我省的,在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因经营发展确需调整建设用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出让方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让方依据批准文件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照批准同意变更土地用途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实施拆建、改建、扩建、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等途径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房产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经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但需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

(五)畅通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农村土地整治的渠道。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