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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2〕4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社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瑶海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各继续教育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继续教育基地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开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继续教育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或认定继续教育基地。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有关业务上接受市人社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接受经批准的培训,其培训内容、学时数和考试(考核)成绩等应记入《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评聘、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

2、按照市人社部门批准的培训权限,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本基地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考试(考核)、建档、证书登记、培训情况统计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3、开展继续教育研究,积极探索和创新继续教育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基地的软硬件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培训教学质量;

4、接受市人社部门业务检查、指导、监督,按要求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根据我市继续教育发展现状,申报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高等院校、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业培训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相应的教学、实验设施;

3、有一支与所承担的继续教育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有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

    4、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凡具备申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条件,有能力并愿意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均可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报继续教育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1、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对自身的软硬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同时需填写《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

2、市人社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估认定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分;召开评估认定会,提出评估认定意见。

3、经审查符合条件认定的基地,市人社部门授予“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未经认可的施教机构,不得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名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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